小郑律师法律知识小课堂-“女神节专属”妇女保护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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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护法律常识

  这些知识你要懂!

    保护妇女权益,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是很多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很多女神和宝妈等等还都不清楚,今天小郑律师就来集中说一说这些你作为女性关注且需要了解的基本常识

0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

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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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02

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

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所以出嫁女儿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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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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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1129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04

女方怀孕时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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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农村妇女离了婚

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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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56条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6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1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06

离婚的时候哪些理由

可以要求男方赔偿(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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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遭受家庭暴力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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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08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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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五)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六)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9

妇女的其它权益遭受侵害时,

通过何种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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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2)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劳动争议、合同争议。

(3)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离婚、人身损害。

(4)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10

妇女在婚姻和生育问题上,

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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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妇女有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11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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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2

男方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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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

(2)分娩后一年内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13

妇女遭受性侵害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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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侵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起诉;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侵害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聊天记录书面材料录音通话记录等。

14

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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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结婚或复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一方起诉“离婚”的,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法律认为他们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因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3)因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扶养的义务,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今后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时,如达成一致协议,即为自动分手,而不是协议离婚,不能办理行政离婚登记;如达不成一致协议,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只能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进行离婚判决。

15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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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身体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诽谤威胁跟踪等精神上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接触等性暴力也属家庭暴力,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形,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小郑律师温馨寄语!

    值此妇女节之际,为了家庭和睦,为了社会和谐,为了生态平衡,为了世界和平,最重要的是,为博佳人一笑。

祝广大女神们:青春常驻,美丽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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